摘要:对离婚冷静期的恐惧并不是一个突兀、孤立产生的现象。这种恐惧糅合了对家暴的恐惧、对离婚自由/婚姻自由丧失的担忧;而其根源是对离婚冷静期展现出的国家导向的恐惧。一方面,这种导向具有人们难以抵抗的强制效力;另外一方面则可能带来传统父权制家庭模式的再次兴起。这会加剧而非解决现有的婚姻和家庭中的紧张关系。总之,作为法律制度的离婚冷静期只是一个象征,人们恐惧的不是它本身,而是它背后的结构性的威胁。
引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于前天起正式施行,这意味着其中第一千零七十七条所规定的「离婚冷静期」已经落地。它赋予了离婚任何一方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的权利。在互联网空间,关于此话题的讨论十分活跃,其中不乏恐惧与担忧之声。民政部和全国人大对此作出了回应,其中最重要的两点是:
1、 家暴情形可以提起诉讼,诉讼离婚不受离婚冷静期的调整;
2、 设立冷静期是为了促成夫妻双方反思,避免冲动离婚。民政部社会事务司司长王金华12月4日在民政部通气会上宣讲第二条主张:「这期间(指离婚冷静期期间)任何一方只要说不同意离婚,等于双方没有达成共识,要么通过到法院去起诉,诉讼离婚,要么两个人在一块生活,说明还要再冷静反思。」针对前一个回应,我们需要明确,诉讼离婚对于双方当事人而言是一场漫长的征途。最高人民法院司法大数据研究院发布的《司法大数据专题报告——离婚纠纷》中写道,在全国离婚纠纷一审审结案件中,65.81%案件的判决结果为当事人双方继续维持婚姻关系。考虑到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的「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一款,对于六成以上的诉讼离婚者而言,离婚将是超过六个月的超长战斗。出于时效性以及发起诉讼离婚的成本考虑,诉讼离婚不是协议离婚的良好替代,更不是家暴受害者的救命稻草。
而后一个回应则预设了「夫妻离婚中冲动者甚多」的前提。考察复婚率这一数据就能对此进行反驳:若离婚后的夫妇没有复婚,说明二者并不迫切挽回婚姻关系。尽管民政局发布的统计数据表示在1997到2016年间复婚率持续上升,但即便是在复婚率最高的2016年,离婚夫妇复婚率也仅为10.6%。因此我们可以认为绝大多数的离婚案例中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而非出于一时冲动。由此可见,这条回应同样有失偏颇。
除此以外,上述回应还忽略了非常重要的一个现象:男性和女性对离婚冷静期的反对和恐惧程度显然不同。这些回应简单地将家暴和夫妻感情不和视作双方本身的问题,这忽略了家暴和家庭矛盾背后显著的性别差异,以及高度受性别和性别歧视影响的文化和经济背景。本文无意针对官方的主要回应进行细致的分析,因为在笔者看来,仅仅基于法条或者政策对离婚冷静期进行理解/分析是不够的。无论网民们的讨论和全国人大、民政部的回应是否合理、是否符合事实,它们都传达了「维护既有婚姻制度并使之稳定长存」声音,而许多民众,尤其是女性,则对此感到担忧。本文更希望讨论如下的问题:离婚冷静期为什么令人恐惧呢?
版权声明:“备战深国交网”除发布相关深国交原创文章内容外,致力于分享国际生优秀学习干货文章。如涉及版权问题,敬请原作者原谅,并联系微信547840900(备战深国交)进行处理。另外,备考深国交,了解深国交及计划参与深国交项目合作均可添加QQ/微信:547840900(加好友时请标明身份否则极有可能加不上),转载请保留出处和链接!
非常欢迎品牌的推广以及战略合作,请将您的合作方案发邮件至v@scieok.cn
本文链接:http://statistics.scieok.cn/post/1707.html
哲学 微信公众号:scieok
微信号:ScieOk_cn
加微信,发送 2021 即可进群获取深国交备考资料,并有定期分享相关教育心得
<< 上一篇
下一篇 >>